明年4月1日起河北探矿权采矿权将按规划出让

来源:中国黄金集团 发布时间:2004-12-10 浏览次数:262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关于严格管理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能,建立和执行严格的矿山检查监督制度。并从现在开始至2005年3月底,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从2005年4月1日起,河北省将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按规划出让的制度。
    该通知要求,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要设立专门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分队,县(市)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大队要明确专门的矿产资源监督检查人员。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市、县,要设立专门的矿产资源监测技术队伍,配备先进的监测仪器,不断满足矿产资源监管要求。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矿山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矿山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权等违法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其监督检查队伍要将检查情况纪录在案。
    通知规定,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矿权年检制度。对送检的矿权证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附具相应的年度监督检查卡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其没有越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权等违法行为的,方可通过年检。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国土资源部门公务人员在矿权设置和矿山监督检查中违法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根据通知精神,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做出部署,从现在开始至2005年3月底,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配合下,对本辖区内的矿山进行拉网式排查。在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暂停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授予,暂停办理涉及矿区范围变动的采矿权延续登记。
    通过排查,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越层越界开采拒不改正的矿山,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处罚。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设立新的矿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批。凡申请以地下开采方式开采固体矿产采矿权的,必须提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必须达到规定的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未达到规定规模的不批准设立新的采矿权,过去已经取得的采矿权要逐步予以取缔。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要求,要依法解决矿区范围重叠的问题。今后不得在已设定矿权的矿区范围内再设置新的矿权,已经设置的不得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严格控制矿山扩大矿区范围。批准扩界的前提条件是新矿区范围与原矿区范围是同一矿体且不宜设置新的采矿权,除此之外,不得批准扩界。
    据了解,从2005年4月1日起,河北省将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按规划出让的制度。在规划确定的鼓励开采区内,按照规划确定的矿权设置数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设定矿权;在规划确定的限制开采区内,经专家论证,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授予矿权;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内,不得设置新的矿权,原来已经设立的,到期不得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