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新政策采矿要交矿山复垦恢复保证金

来源:中国黄金集团 发布时间:2004-10-12 浏览次数:385
  今后,凡在海南省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含现有矿山和新发证的矿山企业),采矿前都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矿山复垦恢复保证金———这是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有效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使出的硬招。 
  据了解,以往在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过程中,由于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导致土地和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尤其是锆钛砂矿、金矿、石灰岩矿和普通建筑用石料、粘土的开采,未及时对土地和环境进行有效的复垦和保护,使矿山千疮百孔,遗留问题较多。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明确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矿山企业协商签订《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恢复协议书》,落实有关措施和矿山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保证金。矿山企业缴交的保证金应不低于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的实际费用,并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所确定的矿山复垦工作量等有关内容,由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协商确定保证金数额。复垦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矿山企业所有,由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共管账户”存储,共同监管,专款专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 
  矿山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工作须按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所规定的措施、方案进行矿山复垦恢复,最终完成期限应根据矿山规模确定,小型和大中型矿山分别应在矿山闭坑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两个月和6个月内完成。 
  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复垦任务后,应向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投资分期进行复垦和恢复环境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将复垦保证金及利息分期返还采矿权人。 
  按要求,治理任务未完成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采矿权人拒不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再治理的,由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按《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恢复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向采矿权人下达动用保证金通知书,并向法院申请动用保证金,将复垦保证金转为治理费用,组织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