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确定 黄金交易所下月开业

来源:中国黄金集团 发布时间:2002-09-20 浏览次数:866
  据刚刚参加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筹备会议的交易所会员代表透露: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黄金交易中的税收政策已作出明确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已决定下月中旬或下旬正式开业。
  广东省有关部门也于9月18日收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
  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拌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
  四、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此外,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据悉,下月初,上海黄金交易所将组织10家会员入场进行试运作交易,广东粤宝珠宝有限公司作为广东的惟一会员代表,成为这10家先行入场试运作交易的单位之一。同时,广东的会员还将与上海会员一样,享受黄金交易交割T+0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