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行采矿权人年报制

来源:中国黄金集团 发布时间:2004-12-08 浏览次数:265
    近日,山东省制定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年度报告制度。这一制度将自2005年起在全省执行,以加强对采矿人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这项制定规定,采矿权人要接受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如实反映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有关情况。矿床规模或矿山生产规模中型以上及省属以上企业,由市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其他类型的矿山企业,由县(市、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年度检查采用采矿权人自检申报,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检查,上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含对下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的方式进行。